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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能源局:明确风、光项目按交流侧容量登记
信息来源:www.yingliyt.com    发布时间:2023.11.03

10月24日,国家能源印发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的通知》,明确风、光项目并网日期核查方法,并要求光伏项目以交流侧容量在电力业务许可证登记。


根据文件,风电、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时,“机组情况登记”同一栏目中可登记单台,也可登记多台。登记单台机组的,投产日期为机组首次并网发电的日期;登记多台机组的,投产日期为多台机组中后一台机组并网的日期。同一批次投产机组因机组型号不同分开登记的,投产日期均登记为该批次后一台机组的并网日期。


文件明确表示,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企业,许可证中登记的机组投产日期与上述要求不一致的,应在本通知印发后1年内向发证机关申请登记事项变更,并提供可以证明机组投产日期的有关材料;逾期未变更的,按照企业运营机组实际情况与许可登记不一致情况处理。


文件强调,光伏发电项目以交流侧容量(逆变器的额定输出功率之和,单位MW)在电力业务许可证中登记,分批投产的可以分批登记。本通知印发前,以光伏组件的标称功率总和(单位MWp)在电力业务许可证中登记的,不再进行变更。


此外,在现有许可豁免政策基础上,将分散式风电项目纳入许可豁免范围,不要求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。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相关管理人员兼任范围,调整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(机组)许可延续政策。